一、劳务派遣的主体
派遣机构、受派遣单位、被派遣劳动者
(一)设立方式
实行专营制度:派遣为唯一经营活动,不得兼营其他业务。
(二)组织形式
1、多种形式:自然人或法人(法国)
2、唯一形式:企业法人(秘鲁规定)
(三)三方关系
1、一重劳动关系: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,是劳务派遣形式下劳动关系的主流,以日本为代表,欧盟、德国、秘鲁也实行这一做法。
2、双重劳动关系:以美国为代表,美国有所谓的“共同雇主”规定。
二、派遣范围
(一)限定行业范围
日本:限制港湾运输
台湾地区:明确不准派遣的行业,包括:航空器工作劳务派遣、船舶、矿坑内,中央机关指定工作岗位。
(二)限定派遣岗位与期限
法国、秘鲁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岗位。台湾地区明确将劳务派遣限制在短期性和临时性工作岗位。
三、派遣劳工的权利与保障
1、收入保障:
内部保障——直接连带给付责任(台湾)、用工单位代为支付(法国)
外部保障——实行准入前置限制,申请设立劳务派遣机构要预先送保险公司的保险单,作为准入条件之一(秘鲁)。
2、工作机会保障:不得限制派遣工转为正式工,如日本、法国鼓励转为直接雇用。
四、法律责任
重点规范派遣机构的派遣经营行为,日本、法国、台湾地区都普遍实行这一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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